(2013)新执一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刘兴毅与陕西恒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兴毅,陕西恒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一字第00396号申请执行人:刘兴毅被执行人:陕西恒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丈八北路7号南风大厦401室。法定代表人:方洪明,董事长。刘兴毅与陕西恒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一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恒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刘兴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恒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款157944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恒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9月10日对所欠款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新执一字第0039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提出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胜地审判员 朱 评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