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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民申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赵卫平与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钟兴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赵卫平,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钟兴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6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卫平。委托代理人:陆军伟。委托代理人:罗涵。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汝腾。一审被告:钟兴华。再审申请人赵卫平因与被申请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一审被告钟兴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金民终字第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赵卫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侯黎明代理审判员  蒋旭东代理审判员  陆秋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余之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