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高漆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高漆民初字第215号原告杨某,男,1981年9月29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农民。被告李某,女,1984年5月28日生,汉族,上海市人,居民,现下落不明。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于2007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李某沉迷于网络,并与其他异异性交流见面,致双方时常发生矛盾,2010年2月7日被告李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被告李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于2007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李某沉迷于网络,并与其他异异性交流见面,致双方时常发生矛盾,2010年2月7日被告李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系自由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被告李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夫妻之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以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本案诉讼费180元由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向阳代理审判员  祁武林陪 审 员  黄先进二0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箕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