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海民初字第26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海影响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郭显栋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影响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郭显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26332号原告上海影响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善缘街1号立方庭4层2-319室,注册号110108013324736。负责人易发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娟,北京市怡德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昊,男,上海影响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行政。被告郭显栋,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原告上海影响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影响力公司北分)诉被告郭显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高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影响力公司北分之委托代理人李娟、孙昊与被告郭显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影响力公司北分诉称,郭显栋于2012年11月8日已被免除总经理职务,被免职之日至2012年11月28日郭显栋系配合我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并未担任任何职务。郭显栋在仲裁庭审过程中也已承认被罢免事实,但海淀区仲裁委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并未依法裁决,仅仅依据郭显栋的主张径行裁决。综上,我公司同意支付郭显栋2012年9月工资差额10000元,但请求法院判决:1、我公司无需支付郭显栋2012年10月1日至2012年11月28日期间的工资28793.1元;2、我公司无需支付郭显栋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45000元;3、郭显栋承担诉讼费用。郭显栋辩称,我原为影响力公司北分员工,该公司拖欠我工资报酬且未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我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影响力公司北分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郭显栋于2011年7月1日入职影响力公司北分担任总经理,月工资标准由基本工资10000元及分公司营业额的1%至2%的管理奖组成。2011年12月郭显栋的职位调整为华北大区总经理,月工资标准由基本工资15000元、分公司营业额的1%至2%的管理奖及华北区营业额的0.5%的管理奖组成。2012年11月8日,因影响力公司北分发现郭显栋在公司任职期间开办其他公司故而将郭显栋免职;2012年11月28日,郭显栋因个人原因向影响力公司北分提出解除劳动关系。2012年9月,影响力公司北分发放郭显栋当月工资5000元,存在差额10000元。2012年10月、11月,影响力公司未发放郭显栋工资报酬;影响力公司北分主张系因无法掌握郭显栋在上述期间的出勤情况故而没有发放郭显栋工资报酬;郭显栋则主张其正常出勤至2012年11月28日,因影响力公司北分的上级公司财务发生困难故而未能发放其工资报酬。就郭显栋劳动合同签订状况,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郭显栋主张其未与影响力公司北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虽是该公司的负责人,但仅负责经营业绩,不清楚其本人劳动合同由谁管理;影响力公司北分则主张与郭显栋签订过一份劳动合同,但因郭显栋在搬该公司办公用品时将劳动合同等文件损毁故而该公司无法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另查,根据本院调取的、影响力公司北分与郭显栋均认可真实性的法人信息查询记录显示,北京天略邦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略公司)于2012年10月10日成立。影响力公司北分主张郭显栋为天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该公司于2012年11月8日报警后天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高昌勇;郭显栋认可天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最初为其本人后来变更为高昌勇,但主张不清楚法人变更的具体时间。郭显栋以要求影响力公司北分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工资差额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1、影响力公司北分支付郭显栋2012年9月工资差额10000元及2012年10月1日至2012年11月28日期间的工资28793.1元;2、影响力公司北分支付郭显栋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45000元;3、驳回郭显栋的其他申请请求。影响力公司北分不服此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银行交易明细及京海劳仲字(2013)第3873号裁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影响力公司北分应否支付郭显栋在职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本案中,郭显栋在职期间担任影响力公司北分的总经理,系该公司负责人,全面负责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影响力公司北分主张郭显栋负责该公司的全部经营、人事活动,郭显栋则主张其与影响力公司北分的总公司相关人员共同管理影响力公司北分的人事、行政、财务事宜。但无论影响力公司北分的人事活动由总公司与郭显栋共同管理抑或郭显栋单独负责,郭显栋作为拥有影响力公司北分的人事管理权限的总经理,理应谨慎处理包括其本人在内的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事宜,以全面履行自己职责;即使郭显栋未能与影响力公司北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此种情形下双方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亦应由郭显栋本人承担。综上,本院在此确认影响力公司北分无需支付郭显栋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45000元。本案中,郭显栋在职期间的工资报酬为每月15000元,但影响力公司北分未支付其2012年10月至11月28日期间工资报酬。影响力公司北分主张因不掌握郭显栋上述期间的出勤情况故而未能发放郭显栋上述期间工资报酬;郭显栋则主张正常出勤至2012年11月28日,因公司财务状况存在问题而未支付其上述期间工资。就此本院意见如下: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影响力公司北分未能提交证据材料证明郭显栋在职期间的出勤状况,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本院采信郭显栋的主张,认定其正常出勤至2012年11月28日;但就影响力公司北分应否按照每月15000元标准支付郭显栋2012年10月1日至2012年11月28日期间工资报酬一节,本院认为应根据郭显栋于上述期间是否谨慎勤勉全面履行职责而定。本案中,郭显栋于2012年11月8日被免职,在郭显栋未能提交充分证据材料证明其于免职之后仍正常履行原工作岗位职责以及影响力公司北分未于2012年11月28日之前就双方劳动关系作出处理决定的情形下,本院认为影响力公司北分仅应支付郭显栋2012年11月9日至2012年11月28日期间的生活费588元,但该公司应按照郭显栋的工资标准及出勤状况支付郭显栋2012年10月1日至2012年11月8日工资19137.93元。本案中,影响力公司北分同意支付郭显栋2012年9月工资差额10000元,对此本院不持异议。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上海影响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郭显栋二Ο一二年九月工资差额一万元、二Ο一二年十月一日至二Ο一二年十一月八日期间工资一万九千一百三十七元九角三分及二Ο一二年十一月九日至二Ο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期间生活费五百八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二、确认上海影响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无需支付郭显栋二Ο一一年八月一日至二Ο一二年六月三十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十四万五千元。如果上海影响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元,由上海影响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高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艳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