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一初字第008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杨桦诉管坤静、管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桦,管坤静,管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一初字第00858号原告杨桦,女,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德农中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燕,深吸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坤静,男,196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管凯,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桦诉被告管坤静、管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桦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桦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900元,余900元由原告自担。审 判 长 孙勇安代理审判员 杨 宁代理审判员 郭丽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