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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长执民字第26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曹星新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星新,浙江旭昱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长执民字第2609号申请执行人曹星新。被执行人浙江旭昱建设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兴县人民法院(2013)湖长商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旭昱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浙江旭昱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255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施前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