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长执民字第26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曹星新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星新,浙江旭昱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长执民字第2609号申请执行人曹星新。被执行人浙江旭昱建设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兴县人民法院(2013)湖长商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旭昱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浙江旭昱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255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施前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