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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397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邓式廷与周桂红、韩加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式廷,周桂红,韩加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972-1号原告邓式廷。被告周桂红。被告韩加农。本院在审理邓式廷与被告周桂红、韩加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0日10日以(2013)高民初字第3972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告的车辆。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周桂红驾驶的鲁V×××××号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