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397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邓式廷与周桂红、韩加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式廷,周桂红,韩加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972-1号原告邓式廷。被告周桂红。被告韩加农。本院在审理邓式廷与被告周桂红、韩加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0日10日以(2013)高民初字第3972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告的车辆。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周桂红驾驶的鲁V×××××号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