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右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黄╳松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松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右刑初字第29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X松,男,1963年1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12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10月19日经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5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依法执行逮捕,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百右检刑诉(2013)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松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德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黄X松在百色市右江区自己家里,容留吸毒人员黄X、麦X强、梁X海等人在其家中以注射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后被公安机关从黄X松家中查获三份净重11.76克毒品海洛因零包可疑物,其中1号净重2.10克,2号净重4.03克,3号净重5.63克。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1号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2号和3号检材中未检出海洛因等常见毒品。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向本院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物证检验鉴定报告,尿样检测报告,抓获经过,刑事照片,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过称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X松违法国家毒品管理制度,为多名吸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X松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黄X松在百色市右江区自己家里,容留吸毒人员黄X、麦X强、梁X海等人在其家中以注射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黄X松家中查获三份毒品海洛因零包可疑物,分别净重2.10克、4.03克、5.63克。经现场尿样检测,黄X、麦X强、梁X海的尿样呈阳性反应。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净重2.10克的毒品可疑物零包中检出海洛因,其他两包检材中未检出海洛因等常见毒品。另查明,被告人黄X松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12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分别于1997年5月和2001年8月因吸食毒品被百色市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梁X恒、谭X和、黄X、麦X强、梁X杰的证言;尿样检测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平面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相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处理物品、文件清单;过称笔录;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百)公(刑)鉴(理化)字(2012)370号物证检验鉴定报告及鉴定结论通知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黄X松的供述;强制戒毒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松为多名吸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X松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判决生效羁押之日其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陈菲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覃 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