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刑初字第03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检察院诉姚贵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
案由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七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新刑初字第0300号公诉机关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2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7月22日经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并与同日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13年10月9日经本院决定,并于同年10月10日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3)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登梅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姚某某以伪造的军官证、穿军装的照片等,冒充军人的身份,在网上认识了林某、张某、陆某某、赵某某等人,骗取信任后与其谈恋爱,期间,被告人姚某某虚构身上有枪伤需要看病等,骗取上述人员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079元,分述如下:1、2012年2月间,被告人姚某某在网上认识了林某,后以伪造的军官证、穿军装的照片等冒充军人,取得了林某的信任并与其谈恋爱,后被告人姚某某以看望战友等为由,骗取林某“雅迪”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170元),“OPPO”MP3一只(价值人民币209元);2、2012年3月间,被告人姚某某在网上认识了张某,后以伪造的军官证冒充军人,取得了张某的信任并与其谈恋爱,期间被告人姚某某多次与张某发生性关系;3、2012年2月13日左右,被告人姚某某在网上认识了陆某某,后以伪造的军官证冒充军人,取得了陆某某的信任并与其谈恋爱,期间被告人姚某某虚构有枪伤需要看病骗取了陆某某人民币2000元;4、2012年2月间,被告人姚某某在网上认识了赵某某,后以伪造的军官证冒充军人,取得了赵某某的信任并与其谈恋爱,期间被告人姚某某虚构有枪伤需要看病为由骗取了赵某某人民币5700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姚某某退赔了被害人全部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照片、假军官证照片等,被害人林某、张某、陆某某、赵某某的陈述,价格鉴证结论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并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姚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全额退赔被害人财物,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姚某某刑期自2013年10月10日起至2014年9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茆 翔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维娜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