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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贡井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廖先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自贡市红山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先德,自贡市红山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贡井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廖先德,男,汉族。被执行人自贡市红山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贡井民一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