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单商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薛金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薛金郎,王永文,万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单商初字第688号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单县向阳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16907466-2。法定代表人:时培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连军,系原告职工。被告薛金郎被告王永文被告万涛三被告委托代理人许守娟,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薛金郎、王永文、万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0元,减半收取1635元,由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宋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