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民初字第19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叶坤安与叶坤安、周玉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叶坤安,周玉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1954号原告: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军。委托代理人:胡颖燕。被告:叶坤安。被告:周玉意。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叶坤安、周玉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2日以两被告已付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叶坤安、周玉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章婉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