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洋执字第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高志敏与高志强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志敏,高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洋执字第00562号申请执行人高志敏,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高志强,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高志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汉中民终字第003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志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次申请执行标的413.16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应执行款413.16元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人已全额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汉中民终字第0038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执行标的执行终结。案件执行费100元,由被执行人高志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志权审判员 汤书雄审判员 马忠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