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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绍商终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李永平与林金迁、张海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金迁,李永平,张海英,绍兴县东邦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商终字第9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金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平。原审被告张海英。原审被告绍兴县东邦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柯桥柯西开发区横江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8965553-X。法定代表人林金迁,执行董事。上诉人林金迁与被上诉人李永平、原审被告张海英、绍兴县东邦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3)绍越商初字第1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林金迁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代理审判员  孙世光代理审判员  夏蓓蕾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银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