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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蒙商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蒙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乔世才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乔世才,刘芸,王在安,王在军,杜兴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蒙商初字第880号原告蒙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企业代码:26714532-1。法定代表人徐长青,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永成,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信用社职工。被告乔世才,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芸,女,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在安,男,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在军,男,195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杜兴全,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蒙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乔世才、刘芸、王在安、王在军、杜兴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永成、被告乔世才到庭参加诉讼,其余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乔世才于2011年12月15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期限至2012年11月10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贷款用途为养殖,按月结息,到期还款,借款人乔世才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由被告刘芸、王在安、王在军、杜某对该借款进行了担保,并签订了担保合同。借款到期后,被告仅结息至2012年3月20日,要求被告乔世才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被告刘芸、王在安、王在军、杜某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乔世才辩称,当时我在蒙阴旭阳板材厂工作,当时厂里的老板叫我去当保人来,不知道为什么成了借款人,当时都是信用社职工董吉国一手操作的。当时贷款折也没给我,到了第二年才给我。当时杜某就有病,本来就不适合作保人。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31日,被告乔世才与原告蒙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还款期限至2013年1月28日。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1年12月15日向被告发放贷款100000元,约定还款期��至2012年11月10日,合同期内约定的借款为月利率12.0266‰。2011年1月31日,被告刘芸、王在安、王在军、杜某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及利息,保证期限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上述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结息至2012年3月20日。为此,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乔世才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被告刘芸、王在安、王在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在庭审中,因保证人杜某已亡故,原告撤回了对被告杜某的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最高额保证合同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蒙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乔世才签订的借款合同、与被告刘芸、王在安、王在军、杜某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乔世才借原告现金人民币100000元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也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乔世才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刘芸、王在安、王在军应按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刘芸、王在安、王在军对被告乔世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亦应予以支持。由于保证人杜某已亡故,原告在庭审中自愿放弃了要求其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准许。对于被告乔世才在辩称中的主张,因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乔世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蒙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自2012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二、被告刘芸、王在安、王在军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四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夫如审判长 张 夫 如审判员 王 加 海审判员 吕 胜 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慧群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