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穴诉执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刘汉高与武穴市畜牧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汉高,武穴市畜牧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穴诉执字第00139号申请执行人:刘汉高,男,汉族,1949年7月18日出生,务农,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武穴市畜牧局。法定代表人:虞艳发,男,该局局长。申请执行人刘汉高依据已生效的(1997)武经二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于1998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1998年7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指令本院再审。经再审,本院作出(2000)武经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撤销(1997)武经二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本院作出的(1997)武经二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2013)鄂武穴诉执字第00139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 郭博林执行员 ??? ?陈彬执行员 ?????喻政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 ? 蒋明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