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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贾秋锁诉李安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秋锁,李安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222号原告贾秋锁,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农民。特别授权代理人李军,平顺县冶金工业公司职工。被告李安英,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平顺县人,系石武显的妻子。特别授权代理人石昊伟,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被告李安英的儿子。委托代理人李宪,山西九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秋锁诉被告李安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秋锁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秋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秋锁负担。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卓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