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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执字第0038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段向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段向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执字第00387-2号申请执���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段向传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1)大镜民二初字第003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段向传在中国建设银行淮南三水厂储蓄所开户号*******************存款(储蓄)予以扣划。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乃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穆伟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