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法民初字第030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邹冬梅与刘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冬梅,刘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法民初字第03071号原告邹冬梅,女,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明,男,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冬梅与被告刘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冬梅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冬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冬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邹冬梅承担。审判员 廖春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浩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