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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顺庆行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杨红军与被告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军,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顺庆行初字第63号原告杨红军,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曹毅,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南充市市政新区3号楼。法定代表人费国宏,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郑元强,男,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晓帆,四川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晓军、张丹、苏应泽、罗恒斌诉被告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行政强制措施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红军以自己没有搭建钢棚为由,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红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红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征收,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继红人民陪审员  朱成平人民陪审员  曾 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庞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