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保民申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王国辉与王洪志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国辉,谭浩格,王洪志,满城县辉腾造纸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保民申字第2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国辉,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谭浩格,女,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洪志,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满城县辉腾造纸厂。负责人:谭敬川。再审申请人王国辉、谭浩格及原审被告满城县辉腾造纸厂因与被申请人王洪志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满城县人民法院(2011)满民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国辉、谭浩格申请再审称,满城县人民法院未给其送达开庭传票,进行缺席判决程序违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主体,被申请人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法对此案予以再审。本院认为,王国辉、谭浩格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国辉、谭浩格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贾士辉审 判 员 杨玉龙代理审判员 康泽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戴轶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