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民催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某D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催字第00037号申请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申请人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受理。经查,本案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GA/0107677023)上付款行虽然载明的是交行武昌支行,但付款行的地址却是汉口建设大道847号,经本院与交通银行武汉分行、交通银行武昌支行核实,该票据的实际支付行和实际支付地均在武汉市江汉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本案中票据支付地为汉口建设大道847号,该地属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杨 婧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