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一初字第005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吴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一初字第00590号原告:吴某,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委托代理人:王萍,安徽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女,198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燕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三款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