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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民一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王爱军与张海闯、鲍素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军,张海闯,鲍素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一初字第374号原告王爱军,女。被告张海闯,男。。被告鲍素娥,女,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军诉被告张海闯、鲍素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爱军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爱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爱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50元,由原告王爱军承担(此款免缴)。代审判员  王志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静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