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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邗双民初字第0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梅仁明与季久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仁明,季久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邗双民初字第0281号原告梅仁明,男,1976年12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明荣,江苏扬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玮,江苏扬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久忠,男,1967年7月1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扬州市邗江区甘泉街道老山村刘庄组,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梅仁明与被告季久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向被告送达相关应诉材料,因被告季久忠下落不明,无法确认原告提供的借据上的借款人“季久中”即是本案被告“季久忠”,致使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真伪无法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梅仁明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免予收取。审 判 员  杨山明代理审判员  王 禹人民陪审员  姚梅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金桂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