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12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龚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1299号原告龚某,女,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潘某,十堰市茅箭区五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王某,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9月5日受理原告龚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2013年9月22日,原告龚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龚某要求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龚某负担。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维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