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新民初字第030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夏锋与被告李友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锋,李友平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3038号原告夏锋,男,197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涟源市.被告李友平。原告夏锋与被告李友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末,被告在原告承建的沈北新区大溪地金河湾承包抹灰工程,双方约定每平方米57元,并按甲方工程进度及时完成。2013年末,乙方因达不到原告要求,自行撤场,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并增加了工程成本。同时,原告已付工程款454000元,但原告经计算发现多付了111498元。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工程款111498元。审理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李友平明确的身份及住址,致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李友平准确的身份及住址,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未能合法送达且原告拒绝申请公告送达。故应当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夏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253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党荣鑫送达日期:年月日送达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