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诉保字第02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朱加法与王治国、吴白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加法,王治国,吴白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江��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诉保字第0296号申请人朱加法,农民。被申请人王治国,农民。被申请人吴白玉,农民。申请人朱加法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治国驾驶的被申请人吴白玉所有的苏G23x**、苏GV5x**挂号重型半挂车予以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治国驾驶的被申请人吴白玉所有的苏G23x**、苏GV5x**挂号重型半挂车(该车现停放于赣榆县交通事故处理中心),扣押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进行车辆权属变更、设定担保等处分行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振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