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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3-11-29

案件名称

吴云绮与深圳市瑞尔特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9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云绮,女,汉族,1976年12月7日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瑞尔特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再审申请人吴云绮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瑞尔特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简称瑞尔特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4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云绮申请再审称:其在入职前已将学习经历告知瑞尔特公司,并不存在故意编造虚假学历欺骗瑞尔特公司;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二审判决仅以瑞尔特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就认定劳动关系无效,缺乏事实依据。据此,请求立案再审。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关于吴云绮与瑞尔特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有效的问题。瑞尔特公司招聘房地产项目经理的职位要求为本科学历,吴云绮入职瑞尔特公司时填写的《员工入职信息登记》记载吴云绮最高学历为大学,毕业院校为东北财经大学,东北财经大学证明普通全日制本科无吴云绮此人,吴云绮也确认只是在东北财经大学进行委托财经专业进修,没有毕业。吴云绮主张其在入职前已将学习经历告知瑞尔特公司,并不存在故意编造虚假学历欺骗瑞尔特公司,但并无提供证据证实,故吴云绮提供了虚假的学历信息,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与瑞尔特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二审判决认定吴云绮与瑞尔特公司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无效并无不当。综上,吴云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云绮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强 弘代理审判员  刘秀中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范兴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