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1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杨文芳、王年明与王年明、郧县同兴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芳,王年明,郧县同兴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1302号原告杨文芳,男,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委托代理人朱光红,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进行调解、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被告王年明,男,196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委托代理人曾富民,湖北邦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郧县同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县城关镇西岭路西步行街1号。法定代表人王龙,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芳诉被告王年明、郧县同兴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芳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郧县同兴建筑有限公司及王年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杨文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芳撤回对被告郧县同兴建筑有限公司及王年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杨文芳负担。审判员 王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权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