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保字第29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森与刘杰圣、刘传门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森,刘杰圣,刘传门,马志刚,山东西恩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保字第2908号原告李森,居民。委托代理人毛居乐,高密力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杰圣,居民。被告刘传门,居民。被告马志刚,居民。被告刘杰圣、刘传门、马志刚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光明,高密醴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西恩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宋宜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森与被告刘杰圣、刘传门、马志刚、山东西恩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保证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纪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