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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执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04)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华升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第677号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华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法定代表人杨秋颖,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陈光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唐山市丰润区华升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6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雪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