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洛南行非执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洛南县兑山千顺矸矿土地行政处罚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洛南县兑山千顺矸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洛南行非执字第00030号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董继龙,局长。委托代理人寇宏娃,洛南县土地监察大队城区中队中队长。被执行人洛南县兑山千顺矸矿,住所地洛南县城关镇孟岭社区。负责人曾建虎,男,生于1963年10月12日,汉族。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2)319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2年10月31日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2)319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01年7月,曾建虎经洛南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取得原城关镇孟岭村兑山坡矸矿开采权,矿区面积0.5043平方公里,2007年2月,曾建虎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分别占用原孟岭村一组、二组、三组、孙沟村七组、八里村郭洼组土地开采矸矿,经勘测丈量,现采矿占用土地面积36993.3平方米(55.49亩),其中占用耕地面积21900.3平方米(32.85亩),非耕地面积15093平方米(22.64亩)。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洛南县兑山千顺矸矿未经批准占用耕地21900.3平方米处行为罚款每平方米20元,计处罚款438006元,未经批准占用非耕地15093平方米处行为罚款每平方米10元,计处罚款150930元,总计处行为罚款588936元。该处罚决定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申请执行人2013年6月7日书面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洛南县兑山千顺矸矿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占用城关镇孟岭村一组、二组、三组、孙沟村七组、八里村郭洼组的土地上采矿,属违法行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2)319号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2)219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虎审 判 员 周梦琳人民陪审员 聂建设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