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单商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芳虎等金融借款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芳虎,王帅,李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单商初字第685号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单县向阳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16907466-2。法定代表人:时培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连军,系原告职工。被告刘芳虎被告王帅被告李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许守娟,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芳虎、王帅、李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0元,减半收取1615元,由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宋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