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民初字第23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赵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2303-1号原告赵某,女,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聊城市新华书店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任荣华,山东致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伟,山东致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原聊城市丝绸公司干部,住聊城市。委托代理人魏斌,聊城高新三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孙某位于聊城市兴华西路乐园小区向阳组团8号楼2单元262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聊房权证古字第××号)一处,案外人孙德温自愿提供其所有的聊房改权字第9161号房产一处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孙某名下位于聊城市兴华西路乐园小区向阳组团8号楼2单元262室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焱审判员 麻建萍审判员 向国秀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