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澄民初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党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澄民初字第00605号原告党某某,女。被告雷某某,男。原告党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党某某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某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党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