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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澄民初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党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澄民初字第00605号原告党某某,女。被告雷某某,男。原告党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党某某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某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党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