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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平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平刑初字第10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7月23日由平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8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8月21日由平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乐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呈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4日20时50分,被告人李建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桂CR25**小轿车由平乐往二塘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平乐县平乐镇金山村委水冲村路段时,与黄xx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桂CR25**小轿车当场起火,两轮摩托车严重损坏,小轿车驾驶员李建受伤,两轮摩托车驾驶员黄xx及搭乘人员王甲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建赔偿了二位死者家属丧葬费各人民币22,000.00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二位死者家属各人民币55,0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尹某、钟某某、王甲、周某、赵某某、王乙的证言、被告人李建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告知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酒精含量检测报告及证书、事故车辆检测报告及证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送达回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建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建犯交通肇事罪,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李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建赔偿了二位死者家属丧葬费各人民币22,000.00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二位死者家属各人民币55,000.00元。为此,对被告人李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民事赔偿情况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林健壮代理审判员  陈 梅人民陪审员  莫晓雪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覃 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