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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史永法与王素芳、宁鹏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永法,王素芳,宁鹏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史永法,男,1964年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王素芳(又名王文丽),女,1963年5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宁鹏新,男,1950年4月生,汉族,住址同上。史永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素芳、宁鹏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北民二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素芳、宁鹏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素芳、宁鹏新于2013年11月12日前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素芳、宁鹏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素芳、宁鹏新名下银行存款1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