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史永法与王素芳、宁鹏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永法,王素芳,宁鹏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史永法,男,1964年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王素芳(又名王文丽),女,1963年5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宁鹏新,男,1950年4月生,汉族,住址同上。史永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素芳、宁鹏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北民二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素芳、宁鹏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素芳、宁鹏新于2013年11月12日前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素芳、宁鹏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素芳、宁鹏新名下银行存款1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