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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16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厉叶泉、韩海燕、 陈强、尚丽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厉叶泉,韩海燕,陈强,尚丽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1610号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永忠,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绍林,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燕。被告厉叶泉。被告韩海燕。被告陈强。被告尚丽娜。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厉叶泉、韩海燕、陈强、尚丽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雷膦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88元,减半收取1394元,由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膦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余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