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田民一初字第026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高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田民一初字第02682号原告:高某,女,1969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张万标,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韦伟,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男,1969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蒋某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黎明西村干休点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对被告蒋某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黎明西村干休点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桂芳人民陪审员  张怀德人民陪审员  崔 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