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东商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章伟军与王珑、徐苗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伟军,王珑,徐苗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东商初字第135号原告:章伟军,被告:王珑,被告:徐苗妙,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伟军与被告王珑、徐苗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伟安于2013年10月11日以因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珑、徐苗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伟军撤回对被告王珑、徐苗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章伟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杜松法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骆 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