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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375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马×与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闻祝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37509号原告马×,女,1982年8月11日出生。被告闻祝喜,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马×(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闻祝喜(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权管辖,请求移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一致认可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X号,且被告提交了相应的居住证明予以佐证。故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应为北京市昌平区,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闻祝喜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冯诏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樊 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