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裁字第33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善荣与被执行人韦瑞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善荣,韦瑞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裁字第331-1号申请执行人黄善荣。被执行人韦瑞楼。申请执行人黄善荣与被执行人韦瑞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5月16日作出的(2013)金民初字第5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立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331号。截止立案之日止,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给付欠款3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25元,执行费36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0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从2013年10月起,每月提取被执行人韦瑞楼在河池市金城江区东江镇人民政府工资收入3000元偿还给申请执行人,直至履行义务完毕止;案件执行费361元,由被执行人韦瑞楼承担。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既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次强制执行已不必要。被执行人韦瑞楼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期限内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金执字第331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班晨瑞审 判 员 谭 津代理审判员 覃云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芳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