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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东执民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宁波新益物流有限公司与宁波江东领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徐召勇等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新益物流有限公司,宁波江东领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徐召勇,汤艳萍,宁波大榭海航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东执民字第108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新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费芬娣,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晓春,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阳恒,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江东领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法定代表人:徐召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召勇。被执行人:汤艳萍。被执行人:��波大榭海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大榭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召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新益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江东领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徐召勇、汤艳萍、宁波大榭海航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9703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1082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毛忆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