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执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37)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庆国,项继伟,杨宏惠,李百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第700号申请执行人石庆国,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润区。申请执行人项继伟,女,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宏惠,女,1967女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省南宁市南铁北三区。被执行人李百寿,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石庆国、项继伟与杨宏惠、李百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宏惠、李百寿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雪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