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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执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37)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庆国,项继伟,杨宏惠,李百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第700号申请执行人石庆国,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润区。申请执行人项继伟,女,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宏惠,女,1967女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省南宁市南铁北三区。被执行人李百寿,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石庆国、项继伟与杨宏惠、李百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宏惠、李百寿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雪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