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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一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米勒工程线绳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米勒工程线绳(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民一催字第5号申请人米勒工程线绳(苏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FriedMoeller(弗里德.穆勒)。委托代理人陈全英,男。申请人米勒工程线绳(苏州)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7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3130005126475997,出票人为安阳市汇丰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汤阴县汇丰农机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米勒工程线绳(苏州)有限公司,背书人为汤阴县汇丰农机有限公司、无锡市中惠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安阳银行清算中心,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3年5月2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11月2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米勒工程线绳(苏州)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米勒工程线绳(苏州)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永革审 判 员  宋 萍人民陪审员  刘燕燕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夏晓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