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调确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黄勋祖、宁波市柴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勋祖,宁波市柴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调确字第120号申请人:黄勋祖。申请人:宁波市柴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老街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梅祖耀。委托代理人:葛红伟,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黄勋祖、宁波市柴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周利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黄勋祖、宁波市柴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13年9月22日经宁波市北仑区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黄勋祖住院13天期间所花费医药费13000元,护理费、生活费3300元,合计16300元,已由宁波市柴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宁波市柴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赔偿黄勋祖医药费、误工费、生活费、交通费、伤残补助等合计25000元,黄勋祖自愿放弃伤残评定及其他主张;3.上述付款义务履行后,本纠纷作一次性解决,今后双方无涉,双方签字即生效。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利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舒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