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4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吴某与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416号原告吴某,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024。被告彭某甲,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1399。原告吴某诉被告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炯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被告彭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诉称,我被被告威胁了十五年,从结婚登记那天开始就开始对我态度很差,我身心受到严重伤害,我现在生不如死。被告写了这么多封悔改书,但他从来没有改变。我们已经分居五年了,已经五年都没有见,到开庭前他对我的态度还是这么恶劣。我现在提出离婚不是找到了对象,实在是忍受不了被告,只是想和被告离婚。原告吴某对其诉称提供以下证据:婚姻登记证明。被告彭某甲辩称,我没有骗原告,双方谈恋爱以后才登记结婚。原告陈述我对她不好,办理结婚登记时候还想打她不符合事实,当时结婚时候登记处的工作人员问我要不要照1000多元的婚纱照,我说简单照一下就可以。结婚后共同生活中原告跟别的男人跑,经常不回家。现在原告要求跟我离婚,我不得不同意。我要求原告要返还帮原告抚养小孩的费用。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与他人同居,于××××年××月××日非婚生育儿子彭某乙。原告吴某与被告彭某甲于1999年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没有婚生小孩。婚后,原告吴某带非婚生儿子彭某乙随被告彭某甲一起生活,由原、被告共同抚养,现彭某乙已经成年。在共同生活中,双方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此外,被告彭某甲还怀疑原告吴某与婚外异性有染,不履行夫妻忠实义务,为此,双方夫妻关系紧张,原告吴某遂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以上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吴某与被告彭某甲虽是自愿结婚,但由于双方性格不合,一直磕磕碰碰,特别是被告彭某甲怀疑原告吴某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后,互不谅解,又缺乏沟通,夫妻感情冷漠。原告吴某提起离婚诉讼并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彭某甲同意离婚,本院应予准许。对于被告彭某甲主张原告吴某应返还抚养彭某乙十多年的抚养费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吴某与被告彭某甲结婚前,无论是否先行告知有非婚生小孩,但在婚后,原告吴某携带彭某乙与被告彭某甲一起生活,由原、被告共同抚养,被告彭某甲并无拒绝,经十多年共同生活,被告彭某甲与彭某乙已经形成了继父与继子关系,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继父母有抚养继子女的义务,继父母年老后,继子女也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因此,被告彭某甲要求原告吴某返还抚养彭某乙的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吴某与被告彭某甲离婚,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双方脱离夫妻关系;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炯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詹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