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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环民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914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至今无法联系,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吴雪峰人民陪审员  梁仕礼人民陪审员  黄广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