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环民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914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至今无法联系,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吴雪峰人民陪审员 梁仕礼人民陪审员 黄广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