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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法民初字第009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肖文与钱业彪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文,钱业彪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0976号原告肖文,男,生于1963年7月30日,苗族。被告钱业彪,男,生于1969年11月27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晓敏,女,生于1973年6月4日,汉族。原告肖文诉被告钱业彪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诉讼主体有误,原告肖文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肖文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稀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宇 微信公众号“”